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關閉搜尋視窗 >
:::
:::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蒐集台端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

一、蒐集之目的:依據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之分類,本公司蒐集台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可分類為:

  • 依經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166)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等。
  • 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依法定義務、依契約、類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等,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129) 會計與相關服務等。
  • 其他特定目的:(01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政治獻金業務、(037)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040)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068)信託業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C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符合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而與業務經營有關之個人資料之類別,本公司蒐集台端個人資料類別計有:(C001)辨識個人者、(C002)辨識財務者、(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11)個人描述、(C032)財產、(C038)職業、(C081)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C083)信用評等及(C086)票據信用等,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 地區:包含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 對象:
    • 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 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公司、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臺灣總合股務公司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第1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書面或電子、國際傳輸等。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 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五、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 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本公司將得拒絕受理與 台端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