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日期:112年6月29日
本公司民國111年度之內部控制制度,依據自行評估的結果,謹聲明如下: 一、本公司確知建立、實施和維護內部控制制度係本公司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責任,本公司業已建立此一制度。其目的係在對營運之效果及效率(含獲利、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等)、報導具可靠性、及時性、透明性及符合相關規範暨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等目標的達成,提供合理的確保。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其先天限制,不論設計如何完善,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亦僅能對上述三項目標之達成提供合理的確保;而且,由於環境、情況之改變,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可能隨之改變。惟本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設有自我監督之機制,缺失一經辨認,本公司即採取更正之行動。 三、本公司係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判斷項目,判斷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是否有效。該「處理準則」所採用之內部控制制度判斷項目,係為依管理控制之過程,將內部控制制度劃分為五個組成要素:1.控制環境,2.風險評估,3.控制作業,4.資訊與溝通,及5.監督作業。每個組成要素又包括若干項目。前述項目請參見「處理準則」之規定。 四、本公司業已採用上述內部控制制度判斷項目,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的有效性。 五、本公司基於前項評估結果,認為本公司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註2的內部控制制度(含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包括瞭解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達成之程度、報導係屬可靠、及時、透明及符合相關規範暨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等之設計及執行,除附件所列事項外,係屬有效,其能合理確保上述目標之達成。 六、本聲明書將成為本公司年報及公開說明書之主要內容,並對外公開。上述公開之內容如有虛偽、隱匿等不法情事,將涉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等之法律責任。 七、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民國112年6月29日第5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通過,出席董事8人中,有0人持反對意見,餘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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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如於年度中存有重大缺失,應於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中第四項後增列說明段,列舉並說明自行評估所發現之重大缺失,以及公司於資產負債日前所採取之改善行動與改善情形。
註2:聲明之日期為「會計年度終了日」。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加強事項及改善計畫
(基準日:111年12月31日)
應加強事項 | 改善措施 | 預定完成改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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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於109年9月及110年1月對本公司資安查核,發現以下缺失,金管會於111.1.6來函對本公司糾正及核處新臺幣72萬元罰鍰: 下單主機之線路未導入流量清洗服務、系統維護完成未更新相關文件及手冊、未落實委外廠商服務變更之管理、資料轉換作業未執行資料完整性比對及未於知悉資安事件發生30分鐘內進行通報。 | 1.已完成與往來固網業者網路下單線路導入DDoS防禦清洗流量或流量分流服務,並已定期委託第三方辦理包括DDoS攻防等異常情況之資安攻擊演練。 2.已更新市場會測處理程序,及完成前端FIX閘道主機自動執行排程設定、規範假日市場會測之覆核程序並規範應用系統換版需更新相關文件(含手冊),通知或教育訓練。 3.已與導致資安事件之委外廠商完成增補契約及於資訊服務採購合約文件,訂定委外資訊廠商服務水準及罰則。 4.已修訂相關規定,增訂「應用系統程式測試評核表」及核心系統新上線、重大改版前,使用單位、廠商及資訊單位應召開三方審查會議。 5.已修正相關規定,要求客服中心接獲(發現)問題,需同時反應至經紀部及資訊單位窗口,經資訊單位判斷為資安事件後,由資安專職人員控制在規定時間內進行通報。 | 已完成改善。 |
證交所於110年9月對本公司查核及金管會檢查局110年8月對臺灣金控檢查,發現以下缺失,金管會於111.11.16來函對本公司糾正及核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經理人非因業務需要調閱客戶資料、部分營業員使用管理員帳號登入系統查詢客戶資料、未訂定單位主管調閱客戶資料核准程序、未訂定單位主管及分公司經理人系統權限申請及核准程序、營業員未具體說明使用前檯系統查閱客戶資料原因且主管未覈實檢視、稽核單位應於知悉重要控管事件當日通報金控董事會稽核處。 | 本公司已修正相關作業規範或程序如下﹕ 1.已修訂執行業務需要之授權調閱範圍。 2.已將管理者密碼重設,並辦理系統權限清查,已符合內部控制制度每一使用者限用唯一代號規定。 3.已明定非屬授權調閱應陳上一層主管核定。 4.已增訂單位主管核給系統權限之範圍與程序。 5.已於監控表單羅列查詢態樣,並建置管控機制。 6.已補正通報金控母公司稽核處,迄今通報均依規定辦理。 | 已完成改善。 |
金管會檢查局於110年9月30日至10月18日對本公司查核,發現以下缺失,金管會於111.12.29來函對本公司糾正及核處新臺幣48萬元罰鍰: 未落實內部人員帳戶開銷戶作業、未建置跨營業據點同網路位址(IP)下單檢核作業及內部人員利益衝突檢核作業、就客戶對帳單寄送至內部人信箱未建立控管機制、對相同代理買賣或通訊地址之關聯戶未合併控管授信額度、辦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未建立價格檢核程序、辦理公開申購作業,對同網路位址(IP)等未確實進行查證相關作業。 | 1.定期辦理內部人員開戶清查作業,在未完成異動資料更新前,限制當事人帳戶買賣交易。 2.已建置跨營業據點客戶間同一網路位址(IP)委託檢核及內部人與客戶同一時間點委託檢核機制。 3.已建置內部人員與客戶間資料之比對功能及定期檢核機制。 4.已完成修正信用關聯戶查詢檢核報表。 5.已修訂自營部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債券)作業流程,納入價格檢核機制。 6.已建立公開申購跨營業據點客戶間同一網路位址(IP)或相同語音電話發話端號碼檢核功能。 | 已完成改善。 |
註:請詳列遭主管機關處警告(含)以上或罰鍰新臺幣24萬元以上之處分;另併請詳列受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查核發現資訊安全缺失之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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