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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4/2/25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日期:114年2月20日

本公司民國113年度之內部控制制度,依據自行評估的結果,謹聲明如下​:

一、本公司確知建立、實施和維護內部控制制度係本公司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責任,本公司業已建立此一制度。其目的係在對營運之效果及效率(含獲利、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等)、報導具可靠性、及時性、透明性及符合相關規範暨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等目標的達成,提供合理的確保。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其先天限制,不論設計如何完善,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亦僅能對上述三項目標之達成提供合理的確保;而且,由於環境、情況之改變,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可能隨之改變。惟本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設有自我監督之機制,缺失一經辨認,本公司即採取更正之行動。

三、本公司係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判斷項目,判斷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是否有效。該「處理準則」所採用之內部控制制度判斷項目,係為依管理控制之過程,將內部控制制度劃分為五個組成要素:1.控制環境,2.風險評估,3.控制作業,4.資訊與溝通,及5.監督作業。每個組成要素又包括若干項目。前述項目請參見「處理準則」之規定。

四、本公司業已採用上述內部控制制度判斷項目,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的有效性。

五、本公司基於前項評估結果,認為本公司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註2的內部控制制度(含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包括瞭解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達成之程度、報導係屬可靠、及時、透明及符合相關規範暨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等之設計及執行,除附件所列事項外,係屬有效,其能合理確保上述目標之達成。

六、本聲明書將成為本公司年報及公開說明書之主要內容,並對外公開。上述公開之內容如有虛偽、隱匿等不法情事,將涉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等之法律責任。

七、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民國114年2月20日第6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通過,出席董事9人中,有0人持反對意見,餘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1: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如於年度中存有重大缺失,應於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中第四項後增列說明段,列舉並說明自行評估所發現之重大缺失,以及公司於資產負債日前所採取之改善行動與改善情形。
註2:聲明之日期為「會計年度終了日」。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加強事項及改善計畫

(基準日:113年12月31日)

應加強事項改善措施預定完成改善時間

-無-

-無-

-無-

註:請詳列遭主管機關處警告(含)以上或罰鍰新臺幣24萬元以上之處分;另併請詳列受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查核發現資訊安全缺失之改善情形。

113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